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,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、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,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,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。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、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,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采购比例阶段性调至40%以上,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非预留部分的采购项目,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%—10%提高到10%—20%,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。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、电子保函应用,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,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,鼓励少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,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,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%。确需收取的各类保证金,按规定第一时间退还。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,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,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%;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的,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,合同另有约定的,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     

适用范围:

市内企业